最新修订版
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2号)的相关规定,体育总局对《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将于2025年1月1日起生效(以比赛结束为准)。原发布的《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经字[2021]131号)、《体育总局关于设立和调整部分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经字[2022]192号)同时废止。以下为修订后的《越野滑雪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越野滑雪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1. 国际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授予国际运动员称号:
(一)冬奥会、世锦赛、世界杯个人项目前8名、团体和接力赛前5名(赛季总积分);
(二)世界杯比赛个人项目前3名,团体、接力第一名。
2. 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授予运动员称号:
(一)冬奥会、世锦赛、世界杯个人项目排名第9-16名(赛季总积分),团体和接力项目排名第6-10名;
(二)世界杯个人赛第4-8名,团体、接力赛第2-3名;
(三)冬季青奥会、世青赛、亚洲冬季运动会个人项目前8名、团体、接力前3名;
(四)全国冬运会(公开组)个人项目前六名、团体、接力前三名;
(五)全国冬运会(青年组)、全国锦标赛(成人组)、全国锦标赛(成人组)个人项目前三名、团体第一名、接力第一名。
3、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冬季运动会(公开组):个人项目第7-12名,团体、接力项目第4-8名;
(二)全国冬季运动会(青少年组)、全国锦标赛(成人组)、全国锦标赛(成人组)个人项目第四至第十名,团体和接力项目第二至第三名;
(三)全国锦标赛(青少年组)、全国锦标赛(青少年组)、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U系列赛总决赛(或总积分排名)个人项目前三名、团体第一名和中继;
(四)在省级体育运动会和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锦标赛(或锦标赛)中获得个人项目第一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省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省级运动会和锦标赛(或锦标赛)个人项目第二名至第三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锦标赛(或锦标赛)个人项目第四名至第五名。
笔记:
1、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除下列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能授予等级称号):
(1) 单项
男子:个人竞速(传统/自由)、双人追逐(10公里+10公里)、10公里(传统/自由)、50公里团体出发(传统/自由)
女子:个人竞速(传统/自由)、双人追逐(10公里+10公里)、10公里(传统/自由)、50公里团体出发(传统/自由)
(2) 团体
男子团体竞速赛(传统/自由)、女子团体竞速赛(传统/自由)
(3) 继电器
男子47.5公里接力、女子47.5公里接力
2、上述全国比赛每个单项须有13人以上,且每个团体和接力项目至少有9支队伍参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省级比赛,每个单项至少有6人参赛。只有这样才能授予等级称号。
3、上述比赛未明确授予级别称号的具体类别。只有最高级别的类别才能被授予级别称号。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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