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孩子参加训练营时 15岁孩子被冰球击中左眼致残 谁应该承担责任?

作者:admin 发表于:2024-09-13

近日,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因训练事故致残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法院认为,培训机构未尽到对学生的保护和管理责任,责令某中心、某体育公司连带赔偿小郑损失共计13万余元。

12岁孩子参加训练营时 15岁孩子被冰球击中左眼致残 谁应该承担责任?

2022年4月,12岁的郑静被选为备战省运会的轮滑运动员,开始在某中心轮滑训练场参加强化训练。 2022年7月8日,15岁运动员高某在训练时射门时撞到了路过球门的小郑,造成小郑左眼挫伤、外伤性黄斑破裂、外伤性月牙状破裂。他左眼的脉络膜。等待伤情,他最终被诊断为左眼10级残疾。

随即,小郑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向教练体育公司、运动员中心、运动员高某追究责任,但三人均认为责任与自己无关。小郑及其父母起诉法院,要求三人连带赔偿小郑各项费用共计3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培训机构对培训期间的未成年学员负有保护和管理责任,并有义务保证教学场地安全。作为某中心轮滑运动员,小郑参加了训练场的集训,为省级轮滑比赛做准备。某体育公司通过与某中心共建模式,派出专业教练现场组织训练。某个中心和体育公司都有责任为小郑提供相应的训练环境和安全保障。而且,轮滑作为一项运动,在训练时危险性极高,必须穿戴护具参加训练。但事发当天,教练未要求学员佩戴防护用品,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责任,依法应对小郑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教练员是体育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工作,因此赔偿责任由体育公司承担。作为一名未成年运动员,高在教练的安排下进行训练。他参加训练是经过教练允许的,他对小郑造成的伤害并没有过错。因此,某中心和某体育公司应对小郑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中心与某体育公司连带赔偿小郑各种损失共计13万余元。判决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评委提醒

未成年学生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因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中心或公司明知运动员训练危险性较大,未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教育管理上存在失误,造成未成年人伤害,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因此,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必须依法保障教学场所安全。特别是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有潜在危险的活动时,必须采取保障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安全,避免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发生。家长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除了考虑该机构的师资力量和培训价格外,更不能忽视对其安全管理体系的考察。

作者:姜正勇、方瑶、匡丽娜

一名儿童在训练营期间左眼被冰球击中,致残。谁应该承担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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